【较大事故】10死1伤丨亡10人的为何定性为较大事故?(2017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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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宁绕城高速公路“4.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次事故丨货车穿越中央隔离带丨本案如何定性二次事故?丨驾驶人死亡的如何认定疲劳驾驶?
广西南宁:高速公路发生四车相撞事故致十死一伤
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10日21:12分许,崔德平驾驶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行驶至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下行线26㎞+500m处时失控,车辆左侧碰刮道路中心防撞护栏后,车体前部(牵引车及其所牵引的挂车前部)驶入对向车道,与在对向车道行驶的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尾随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行驶的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又碰撞AE0270重型自卸货车尾部,事故造成崔德平、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林建莹、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副驾驶室乘员王杰3人当场死亡,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王炜受伤,桂NA022挂半挂车上的红色集装箱甩落于原行车道内,位于两股行车道之间,呈头西南尾东北底朝上的状态,蓝色集装箱甩落于对向道路边坡下。
事故发生后约10至30秒,陈尚杰驾驶桂KYC857小客车沿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下行线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其车头右前侧部位与前方红色集装箱左侧面前上侧部位发生碰撞,造成陈尚杰及乘客共7人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崔德平疲劳驾驶导致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失控碰撞道路中心护栏,驶入对向车道与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和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第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崔德平所驾车辆发生事故时甩落于原行车道内的红色集装箱形成路障,且集装箱侧面和前面无反光标识,造成桂KYC857小型客车驾驶人因现场道路环境观察条件不足,所驾车辆与集装箱碰撞发生第二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追究
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实际管理方中闽百联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及其实际车主、驾驶人进行安全监管,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南宁绕城高速公路“4.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三)肇事车辆动态监控装置运行管理情况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五)有关检验鉴定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三、有关二次事故调查情况
四、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
(一)第一起事故直接原因
(二)第二起事故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二)钦州市有关部门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三)对有关企业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四)对钦州市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六)其他建议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2017年4月10日晚,在南宁绕城高速公路26㎞+500m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甩落于原行车道内的集装箱相撞,造成7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自治区政府主席陈武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处理善后,查明事故原因,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时任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主席蓝天立,南宁市市长周红波分别带领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因事故可能涉及二次事故,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桂安委办督〔2017〕3号)的要求,南宁市人民政府于4月20日批准成立了南宁绕城高速公路“4·1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南宁市安监局、监察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和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肇事车辆及其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桂N69587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为乘龙牌LZ4251QDCA(以下简称桂N69587牵引车);其牵引的桂NA022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为大力士牌FTW9405TJZG(以下简称桂NA022挂半挂车)。两车登记所有人均为广西必应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持有《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发证机关为钦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证》于2016年6月6日通过年审;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最高保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7月18日。桂N69587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为40吨,事发时桂NA022挂半挂车上装载两个集装箱(其中蓝色集装箱空载,红色集装箱装载石粉),所载集装箱及货物共33.37吨。
(2)驾驶人情况。崔德平(事故中死亡),桂N69587牵引车驾驶人、实际所有人,男,46岁,家庭住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光明5组,准驾车型A2D,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1996年5月17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17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旅客、普货运输,初次领证日期为2010年12月29日,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3日,发证机关为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经查,崔德平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状态正常。
2.重型自卸货车及其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为乘龙牌LZ5301ZLJQEH,登记所有人为南宁市绿舟城市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投保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最高保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8月24日。持有《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机关为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该车在事故发生时为空载。
(2)驾驶人情况。林建莹(事故中死亡),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37岁,家庭住址为南宁市武鸣县太平镇文溪村幕架屯36号,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为1999年4月1日,有效期至2021年4月1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旅客、普货运输,发证机关为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3.中型仓栅式货车及其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为福田牌BJ5109VECED—FC,登记所有人为南宁市源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4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最高保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4月28日。持有《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机关为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该车在事故发生时装载有活禽。
(2)驾驶人情况。王炜(事故中受伤),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男,30岁,家庭住址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新民路35号,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为2013年3月27日,有效期至2019年3月27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类别为道路旅客、普货运输,发证机关为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4.小型普通客车及其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桂KYC857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型号为北京牌BJ6470JKVIZ,登记所有人为陈尚杰,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12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最高保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5日,该车核载7人。
(2)驾驶人情况。陈尚杰(事故中死亡),桂KYC857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25岁,家庭住址为广东省化州市文楼镇甲隆上圩村13号,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3月26日,有效期至2018年3月26日,发证机关为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查,2017年4月10日20时左右,陈尚杰驾驶桂KYC857小型普通客车到达南宁吴圩机场,搭载从越南旅游回来的玉林市工商银行退休职工返回玉林市。事故发生时,该车实载7人。
(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广西必应物流有限公司有关情况
广西必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应物流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4日,注册地址为钦州市钦州港金鼓新城D1幢一单元1101号,法定代表人为彭丰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704576833814R,有效期至2021年7月4日。2014年2月26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2月25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公司设有安全组,共有4名安全管理人员,组长彭丰年,副组长彭秋年、王仁海(车队长)负责安全教育、车辆检查、调度、维修、维护等工作,安全员苏淑汝(公司财务)负责具体安全工作的落实和跟踪。事故发生时,公司名下注册登记有12台牵引车、12台半挂车。
必应物流公司成立时,彭丰年邀请老乡彭福川到公司担任副经理,双方约定,彭福川占公司10%干股,不领取工资,但可从公司支取生活、业务联系等相关费用。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彭丰年因病回福建老家疗养,由彭福川担任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期间,彭福川出资购买了含肇事车辆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在内的3台牵引车和3台半挂车,以必应物流公司名义办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由其自主经营。
2014年12月,彭福川退出必应物流公司,成立了广西中闽百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百联物流公司),彭福川将其购买的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半挂车等6台车辆带到自已的公司进行经营管理。2016年7月15日,彭福川以必应物流公司名义,将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卖给崔德平,至事故发生时,车辆登记所有人未办理变更,仍在必应物流公司名下,《道路运输证》未注销。
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卖给崔德平后,必应物流公司从2016年8月起,不再对该车车主及驾驶员发送安全提示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
2.中闽百联物流公司有关情况
中闽百联物流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1日,注册地址为钦州市钦州港金鼓新城C2栋406、408、409室,法定代表人为彭福川,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7003226125602,经营范围:普货运输(凭道路运输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货物运输咨询服务;货物代理;搬运、装卸;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公司共有职工8人,除经理彭福川外,另有1名财务人员、4名理货人员、2名客服。理货人员负责工厂接货和发货,客服负责跟踪货物进度。事故发生时,中闽百联物流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16年7月15日,彭福川以必应物流公司名义与崔德平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合同》,将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卖给崔德平。合同约定,崔德平缴纳购车首付款后,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将余款分10期付清。同时,彭福川以中闽百联物流公司名义与崔德平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挂靠期限从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双方约定,车辆挂靠期间中闽百联物流公司负责对该车日常有关事务进行监管,中闽百联物流公司为崔德平联系运输业务所得的运费,直接抵扣崔德平购车分期款。至事故发生时,中闽百联物流公司未对崔德平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只是口头上提醒注意行车安全。
3.南宁市绿舟城市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21日,注册地址为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2—1号嘉华绿洲1号楼A座1806号,法定代表人为蒋细英,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0682123138J,营业期限为长期。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12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公司共有562台车辆、562名驾驶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2人。
4.南宁市源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日,
注册地址为南宁市安吉大道新世纪花园北侧,法定代表人为吴林君,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7791334292C,营业期限为长期。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9月1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公司共有796台车辆、796名驾驶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1人。
5.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有关情况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钦州港经开区经发局)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挂投资服务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牌子,负责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等工作。经发局内设机构交通管理股,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管理。
6.钦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有关情况
钦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钦州市运管处)为钦州市交通运输局下属相当副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有主任1名、副主任3名,内设机构有法规安全科、执法稽查一大队、执法稽查二大队等9个。其中,法规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对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对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执法稽查一、二大队分别负责钦州市城市中心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客货运、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2016年6月7日,钦州市运管处将执法稽查一、二大队合并办公,职能不变,由执法稽查一大队大队长蔡聊天负责全面工作。
2016年9月21日,钦州市运管处2名副主任辞职,其中1名副主任分管法规安全科、执法稽查一大队、执法稽查二大队工作,至事故发生时,钦州市运管处未新增领导班子成员,也未调整领导分工。
(三)肇事车辆动态监控装置运行管理情况。
经查,2014年5月,彭福川购买桂N69587牵引车时,销售单位南宁桂盛泰工贸有限公司对该车安装了GPS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缴纳1年流量费。2015年6月1日,彭福川委托贵港市嘉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嘉特公司)为该车安装新的GPS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监控系统使用期限为1年,期满后需缴费才能继续使用。2016年6月中旬,因期满未缴费,嘉特公司不再提供服务,至事故发生时,桂N69587牵引车未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四)事故道路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下行线26km+500m处,现场路段由西往东方向呈上坡向右弯曲,东往南宁市玉洞西收费站方向,西往南宁市高岭收费站方向。道路行政等级为国道,技术等级为高速公路,路面性质为水泥路面,道路为全封闭双向四车道,限速100公里/小时,中央设有防撞护栏、中心绿化带隔离灌木。道路中间和两侧防撞护栏为钢质护栏,护栏宽31cm,距地面高47cm—78cm,防撞护栏固定桩间距为400cm。两侧设有应急车道和路边护栏。行车道、应急车道、绿化隔离宽度分别为380cm、300cm、200cm。
2.事故道路标志标牌情况。事故路段视线良好,道路标志标线清晰。高岭往玉洞方向,从沙井入口至事故现场,沿途分别于35km+700m处设有“100”限速牌标志、33km+600m处设有“禁止占道行驶、大车慢车靠右”标志牌、29km+800m处设有“前方测速区”标志。玉洞往高岭方向,在玉洞西收费站内广场设有“系安全带”标志牌、26km+200m处设有“转弯”标志牌。经勘查,事故路段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均满足设计要求,交通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3.事故路段天气情况。经查,2017年4月10日20时至22时,事故路段东南风1到2级,气温25.7—27.3,无降水天气。
(五)有关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血液乙醇、毒物含量检验情况
经检测,事故涉及驾驶员心脏血液中乙醇浓度均为0.0mg/100ml,均未检查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
2.车辆速度鉴定情况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桂N69587牵引车行驶车速约为90km/h,其他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无法作判断。
3.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经检验,桂NA022半挂车第三轴左制动器制动鼓及第二、三轴左、右侧制动鼓工作面不合格;车身反光标识、尾部标志板不合格;桂AE0270重型自卸车后下部防护装置构件、右后信号装置及车身后部反光标识、尾部标志板不合格;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两侧反光标识不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9日下午,崔德平联系到一起运输业务,即第二天从钦州港运瓷砖到南宁市经开区,再从南宁市马山县运石粉返回钦州港。
4月10日3:50分,崔德平驾驶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经兰海高速茅尾龙门架往北海方向,于3:58分从钦州港高速出口驶出高速公路,4:32分到达钦州港内贸码头装货,5:44分离开钦州港,6:22分从钦州港高速入口进入兰海高速公路,8:13分到达南宁市经开区南宁协豪商贸有限公司3号仓卸货,12:50分卸完货物驶离(卸货期间,崔德平在车上,但中途多次被叫下车移动车辆),14:48分到达马山县苏博工业园内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装载29吨左右的袋装石粉(由车上的红色集装箱装载,蓝色集装箱未装载),18:57分离开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崔德平在车上,但中途多次被叫下车看装货),19:13分经马山高速入口驶入兰海高速公路。
21:1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下行线26㎞+500m处时失控,车辆左侧碰刮道路中心防撞护栏后,车体前部(牵引车及其所牵引的挂车前部)驶入对向车道,与在对向车道行驶的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尾随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行驶的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又碰撞AE0270重型自卸货车尾部,事故造成崔德平、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林建莹、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副驾驶室乘员王杰3人当场死亡,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王炜受伤,桂NA022挂半挂车上的红色集装箱甩落于原行车道内,位于两股行车道之间,呈头西南尾东北底朝上的状态,蓝色集装箱甩落于对向道路边坡下。
事故发生后约10至30秒,陈尚杰驾驶桂KYC857小客车沿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下行线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其车头右前侧部位与前方红色集装箱左侧面前上侧部位发生碰撞,造成陈尚杰及乘客共7人当场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4月10日21时13分,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南宁绕城高速公路高岭服务区往玉洞方向1.2公里处,一辆大货车撞绿化带后与另外两辆大货车相撞,有人受伤。
21时17分,市交警支队十二大队接到关于此事故的转警后,立即安排民警出警。21时28分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立即展开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市长周红波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政府相关领导和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公安局、消防支队、应急办和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领导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市卫计委组织120调度中心派出救护车将受伤人员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时任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主席蓝天立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应急办、安监局及高速公路管理局等部门领导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4月11日凌晨6时,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事故伤员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勘验、现场清理等工作有序进行,有关部门及时成立工作组开展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和处置情况,各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三、有关二次事故调查情况
经调查认定,桂N69587牵引车牵引桂NA022挂半挂车与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以下简称第一起事故),桂KYC857小型客车与桂NA022挂半挂车甩落的集装箱相撞(以下简称第二起事故),分属两起事故。主要依据是:
(一)第一起事故中三车相撞,是一个连贯过程,认定为一起事故。据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幸存驾驶人王炜陈述,当其在前车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后方100米左右行驶时,突然听到一声“砰”的撞击声响,然后前车向着该车的右侧侧翻,王炜只来得及向左打了一点方向,还未来得及刹车,车头就撞上了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的车尾部。其陈述与现场勘查时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没有刹车痕迹、车头右侧损毁严重相吻合。同时,据跟随在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之后,从玉洞西收费站进入事发路段的鲁P56960号重型牵引车驾驶人杨兴国陈述,其听见前方传来“咔、咔”的声音(即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与防撞护栏碰撞声音),然后听到碰撞的声音(即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与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的声音),接着2—3秒后又听到“嘭”的响声(即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与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的声音)。该驾驶人的陈述,与王炜的陈述相吻合。以上情况可以证明,桂N69587牵引车牵引桂NA022挂半挂车与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相撞,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与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相撞,是一个连贯的过程,王炜驾驶的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在前车发生事故后仅有2—3秒反应时间以致无法避让前车,因此,三辆货车相撞认定为一起事故。
(二)桂KYC857小型客车与集装箱相撞,离集装箱甩落于行车道有10—30秒的时间间隔,在正常情况下已足够驾驶员采取避让措施,认定为二次事故。
据尾随桂KYC857小型客车的桂AU6948号小型客车驾驶人韦国万陈述,在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看到前方有一块隔离带防护铁栏横摆在超车道上,就往右打方向避让,接着看见前方桂KYC857小型客车撞到路面不明物体(即集装箱)并发出“砰”的声音。其同在车上的妻子的陈述也与该驾驶人一致。该驾驶人夫妇反映,未听到对向车道发出碰撞声响,这表明桂KYC857小型客车与集装箱相撞和之前发生的事故存在时间间隔。
据鲁P56960号重型牵引车驾驶人杨兴国陈述,其听到“咔、咔”声音时(即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与防撞护栏碰撞声音)和碰撞声(即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与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的声音)时,其车速约为90公里/小时,其估计距离现场大概有400米。随后他看到车祸现场出现在其车大灯照射范围内,当时车祸现场的车辆已处于静止状态,但有烟雾,他就紧急制动,其所驾车辆停在了距事故现场位置12米左右的应急车道上。车刚停稳还没熄火时,他又听到对向车道发出碰撞的声音。据杨兴国陈述,他听到“咔、咔”声音后接着听到碰撞声,然后过了2—3秒后又听到“嘭”的响声,约6、7秒后听到对向车道发出碰撞的声音,据此,可以估算从桂N69587牵引车牵引桂NA022挂半挂车碰刮道路中心防撞护栏冲入对向车道(此时该车上所载的集装箱也几乎同时与挂车脱离甩落)到桂KYC857号小型客车撞击甩落的集装箱的间隔时间约为8—10秒。但根据杨兴国所述,在不考虑车辆逐渐减速的情况下,杨兴国从400米外到停车,按照90公里/小时的速度,约需16秒。考虑到证人对时间、距离长短的主观判断与客观实际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仅依据证人的主观判断进行推算尚不足以说明问题,还要结合其他客观证据作出推断。
据调查,桂AE0270号重型自卸货车与杨兴国所驾车辆进入玉洞西收费站时间间隔为22秒,玉洞西收费站入口距事发地点约5500多米,两车行驶距离大致相等,且在车速基本相当的情况下,监控视频显示的间隔时间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
综合以上证据,可以推断:从桂N69587牵引车碰撞道路中心防撞护栏(其装载的集装箱也几乎同时被甩落)到桂KYC857小型普通客车碰撞甩落在行车道上的集装箱的过程时间间隔在10—30秒之间。以事故路段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的时速计算,集装箱甩落时桂KYC857号小型客车应在至少270米的后方,如现场道路环境条件(视距、灯光及反光标识清晰等)正常的情况下,这一时间足以让车辆驾驶员采取避险措施。因此,桂KYC857小型客车与集装箱相撞认定为二次事故。
四、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
(一)第一起事故直接原因。
崔德平疲劳驾驶导致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失控碰撞道路中心护栏,驶入对向车道与桂AE0270重型自卸货车和桂AA8297中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第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据调查,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即4月9日,崔德平从凌晨5时左右就驾驶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出行,5:22分在钦州港卸货,6:12分离开后,14:31分从南宁安吉东收费站进入兰海高速公路,16:06分驶出马山收费站,在大化县装货3个小时后离开。19:45分从马山收费站进入兰海高速,4月10日3:58分从钦州港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期间约8个小时,该车均在高速公路上。此后至事故发生时间21:12分,崔德平又间断性驾驶车辆约18小时,行驶约450公里,期间无连续完整的休息时段,属于疲劳驾驶。
(二)第二起事故直接原因。
崔德平所驾车辆发生事故时甩落于原行车道内的红色集装箱形成路障,且集装箱侧面和前面无反光标识,造成桂KYC857小型客车驾驶人因现场道路环境观察条件不足,所驾车辆与集装箱碰撞发生第二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绕城高速公路“4·10”道路交通事故中,两起较大事故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1.中闽百联物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对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及其实际车主、驾驶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采取措施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
2.必应物流公司无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名下的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在彭福川将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带到中闽百联物流公司经营管理后,未办理该车《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未对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实际车主、驾驶人持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二)钦州市有关部门。
1.钦州港经开区经发局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履行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对辖区货运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必应物流公司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实际车主及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等安全隐患问题。
2.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推进辖区交通运输委托执法的承接工作不力,对钦州港经开区经发局履行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失察。
3.钦州市运管处履行货运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货运企业监督检查不严,未及时检查发现必应物流公司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实际车主及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等安全隐患问题;分管法规安全科、执法稽查大队的副主任辞职后未及时调整领导分工。
4.钦州市交通运输局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配齐钦州市运管处领导班子,对钦州市运管处分管副主任辞职后未及时调整领导分工、监督检查货运企业不严的问题失察;对钦州市经开区经发局交通运输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崔德平,桂N69587牵引车驾驶员,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2.彭福川,男,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实际管理方中闽百联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及其实际车主、驾驶人进行安全监管,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企业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3.彭丰年,男,必应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彭福川将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带到中闽百联物流公司经营管理后,未办理该车《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未对该车实际车主、驾驶人继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钦州市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4.吴恩,男,中共党员,钦州港经开区经发局交通管理科科长,履行辖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货运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必应物流公司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实际车主及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曾启祥,男,中共党员,钦州港经开区经发局副局长,分管交通运输管理科,督促指导交通运输管理科履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责不力,纵容下属造假提供伪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陈冲,男,中共党员,钦州港经开区经发局局长,对交通运输管理科履行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下属造假提供伪证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莫鉴贤,男,中共党员,钦州港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管钦州港经开区经发局工作,对钦州港经开区经发局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履行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覃重,男,中共党员,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对钦州港经开区经发局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履行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交通安全监管意识淡薄,对推进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委托承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建议责成其向钦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9.蔡聊天,男,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钦州市运管处执法稽查一大队大队长,负责执法稽查一、二大队全面工作,未及时检查发现必应物流公司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实际车主及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曹丽丽,女,中共党员,钦州市运管处法规安全科科长,未认真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执法稽查大队履行本系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其目前在休产假,待其产假结束后由钦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并根据查明事实给予相应处理。
11.曹阳,男,中共党员,钦州市运管处主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对法规安全科、执法稽查大队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未及时调整领导分工,明确法规安全科、执法稽查大队的分管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黄志军,男,钦州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安全科副科长,主持法规安全科全面工作,履行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钦州市经开区经发局交通运输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裴宇昌,男,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法规安全科,对该局法规安全科履行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建议由钦州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必应物流公司在桂N69587牵引车、桂NA022挂半挂车脱离本公司管理后,未申请终止该车经营,交回该车《道路运输证》,未对该车实际车主、驾驶人继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导致该车存在未接入动态监控平台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建议。
1.中闽百联物流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于2017年5月7日申领了《道路运输许可证》,建议钦州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许可证》。
2.在事故调查期间,钦州港经开区经发局交通管理科工作人员唐朝敏擅自制作虚假材料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伪证,建议钦州港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建议责成钦州港经开区经发局向钦州港经开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4.建议钦州市人民政府对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5.建议责成钦州市运管处向钦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
6.建议钦州市人民政府对钦州市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批评。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南宁绕城高速公路“4·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及有关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建议钦州市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以下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钦州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必应物流公司对在其名下而实际脱管的营运车辆,申请终止经营,交回这些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对该公司实际管理的营运车辆,要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加强对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钦州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对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有关道路运输企业严格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营运车辆加强动态监控,防止驾驶人疲劳驾驶,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到位,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三)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钦州港经开区经发局认真履行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责;督促钦州港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完成承接辖区道路运输委托执法工作,确保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到位。钦州港经开区经发局要加强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日常检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
(四)钦州市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对市辖各县(区)、开发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调整充实钦州市运管处领导班子,督促钦州市运管处认真开展对货运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钦州市运管处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加强对货运企业执法稽查工作,加强对下属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的督促检查。
南宁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工作。道路运输企业要强化落实对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特别是实际车主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要求,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运营车辆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查处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来源: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9-1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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